村社办理是国家办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村社办理现代化在国家办理系统和办理才能现代化中具有根底性位置和效果。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村庄办理大致阅历了“三级一切、队为根底”的政社合一办理阶段(1949—1981年)、以乡民自治为中心架构的办理阶段(1982—2002年)、乡民自治为主、公共财政辅佐的办理阶段(2003—2012年),以及以办理现代化为方针的“国家整合”办理阶段(2013年至今)。国家准则布景的演化既为村社办理奠定了准则根底,也构成村社办理的准则束缚结构。跟着市场经济继续不断的开展和新式城镇化的推动,村社办理日益出现出的行为主体异质性和复杂性,村社功用多元化、村社公共事务多样化加重了办理结构的不习惯性。村社办理的结构和功用在运转实践中互为影响,也出现新的“结构-功用调适”特征。鉴于此,应从村社办理系统设置和立异应遵从结构-功用互动习惯、权责明晰明晰、立异以需求为导向等一般性准则;国家层面为村社办理构建一个包容性强的根本架构;加强县级统筹和谐,优化村社办理使命设置;推动城镇办理体制改革,使其合理承当本身办理责任;优化村社本级办理系统,加强村社办理才能建造;发挥社会协同、才智办理力气,添加村社办理形式选项等方面规划村社办理未来的开展趋势。